法制網西寧12月6日電 記者韓萍 實習生單灝 記者今天從青海省政府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青海省行政規範性文ARMANI件制定和備案辦法》將於2014年3月1日施行。
  該《辦法》是在2004年《青海省規範性文件備案辦法》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關於加強法治政系統家具府建設的意見》的要求,對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和管理作了全面系統的調整,明確了新的制度和規定。
  青海省政府副秘書長吳慶生表示,《青海省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的頒佈與實施,是加強青海省規範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客觀需求,同時也是落實十八屆花店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青海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現實需要。
  吳慶生強調,《辦法》施行後,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際,制定完善具體實施辦法和工作規程,細化有關規定,制定機關要堅持每隔兩年對本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規範性文件,應及時予以修改咖啡機或廢止,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清理結果。規範性文件經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有關負責人簽署後,在正式印發前,應當及時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佈,做到“三統一”。
  青海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李建青介紹,制定規範性文件的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辦法》明確規定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住商不動產、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  (原標題:青海出台《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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